5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们来到方城县释之街道办事处北关村龙泉社区,对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巡回审理。
禁养区内办养殖场 污染附近生态环境
王某的养殖场建于1997年。2014年1月10日,王某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猪销售(不含生猪养殖),但其实际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年存栏生猪量500头、出栏量1000头。该养殖场养殖飞鼠和畜禽产生的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的自然沟,流入潘河内。经环保部门委托检测,排放废水中的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粪大肠菌群、蛔虫卵等指标检测结果均不合格,排放臭气中硫化氢的含量超标,对土壤、水、大气造成了污染。
据了解,王某的养殖场位于禁养区,依法应予搬迁取缔,但是经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环保、畜牧等部门多次要求,王某拒不搬迁,且未拆除养殖场所及设施,目前环境污染状况仍在继续。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公共利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排除危害、消除污染等民事责任。
公益组织出面首告 要求被告消除污染
本案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系河南省民政厅登记的公益组织,负有促进环境保护等企业社会责任的职责。该组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臭气、粪便等侵权行为;排除危害,拆除其养殖场所和设施,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采取措施,消除其养殖行为造成的污染,将污染物和现场清理完毕,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共计10万元。
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于调解协议生效后停止生猪养殖,关闭养殖场;被告王某于调解协议生效15日内将养殖场内及北侧、周边沟渠内的污染物清理完毕,并采取措施消毒(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逾期未履行,由人民法院选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履行,履行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被告王某于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律师费用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