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看看“熊孩子”惹的祸!法官解析4起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8-05-31 17:30:48


    ▶调查显示,我国小学生因安全意识的疏忽而造成的伤害仍然占有很高的比例。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南阳中院的法官们总结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相关案件,发布4起未成年人在学校、家中、游乐场受玩具、电器、工具等意外伤害案件。

    商场玩具有瑕疵落  致人摔伤须赔偿

    2016年7月16日下午,5岁的小李到某超市的儿童游乐场玩耍,在玩充气跳跳床的过程中,不慎从跳跳床上弹起跌落地上,导致摔倒受伤,随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3天。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李左肱骨髁上骨折遗留左肘关节运动受限属十级伤残,后期解除左肱骨髁上骨折内固定器医疗费约8000元。因超市为其儿童游乐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约定每次事故免赔率为5%或500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小李医疗费用等共计7万余元。

    法官说法:

    超市作为儿童游乐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小李到被告超市四楼东北角的儿童游乐场玩耍,进入游乐场时,超市并未要求小李的母亲陪同其入园陪护游玩。超市作为游乐场的管理经营单位,更应在儿童家长未在身边的情况下尽到安全管理监管责任,因该儿童游乐场内的充气跳跳床中间凸起、边缘光滑且无遮挡,容易造成儿童站立不稳而摔下,存在安全隐患。从小李受伤时的现场监控视频看,其也系在充气跳跳床上玩耍时跌落地面受伤。

    超市未采取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且未要求家长必须陪同入园游玩看护,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超市承担80%的责任。因超市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后承担。

    大街之上乱打枪  孩子眼睛被射伤

    2013年2月11日是农历正月初二,正是农民群众赶庙会的好时机,10岁的小舟和父母一起在集镇庙会上玩耍。11岁的小黄则拿着父母刚在庙会上买的玩具枪兴奋不已,不停地四处乱射。

    正当小黄朝路旁电线杆射击时,小舟迎面走来,恰好右眼被小黄射来的弹丸击中,瞬间疼得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大哭起来。小黄的玩具枪是由弹簧推动塑料弹丸而击发,射程5米左右。虽然对一般物体不具有杀伤性,但对人体敏感部位还是很有伤害。

    事发后,小舟由小黄的母亲送往村卫生室及南阳市医院治疗,小舟经医院诊断:右眼视网膜脱离和右眼外层渗出性视网膜病变,共计支出费用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舟右眼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双方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小黄的父母须赔偿小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约8万元,加上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小黄在公共场合以危险方式玩耍玩具,家长没有及时管教和劝阻,导致子弹将小舟右眼射伤,虽经治疗依然造成残疾。小舟的损失应当由小黄承担,但因小黄系未成年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小黄的父母)承担。

    安装家电太疏忽

    无知孩子被电伤

    某净水器公司职工李某到瓦店镇张家安装净水机。在安装过程中,李某对经过净水机净化的水和没有经过净化的水通过仪器做水质比较,做完后未拔掉电源也未将该仪器看管好,导致4岁的小张在玩耍过程中触碰到该仪器,右手被电烧伤。

    小张烧伤后,先在村庄附近卫生所治疗,后又到南阳南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中度烧伤。随后,小张在医院进行清创和食指背皮瓣、植皮修复术,共支出医疗费7000余元。经司法鉴定,小张右手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所需的二次手术费用约为1.5万元。

    小张家人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净水器公司赔偿小张医疗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安装净水机的过程中,对其所用的仪器管理不善造成小张被电烧伤,对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张为未成年人,其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小张的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按7∶3分担,因李某为净水器公司的职工,其安装净水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李某承担的责任应由净水器公司承担。

    综上,判决净水器公司承担小张损失7万余元的70%,共计5万余元。

    打扫卫生抢工具

    眼睛受伤悔不迭

    小卓与小森系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16年1月份,该两名学生所在的小组负责打扫卫生区。该小组成员在组长的安排下将打扫卫生的工具带到卫生区,由组长负责分发工具。

    在分发工具过程中,几名学生因为争抢大扫帚产生冲突,小卓在争抢过程中摔倒在地。小森为了帮助其他同学,将手中的扫帚随手往地上一扔,结果该扫帚的竹把不慎碰住小卓的右眼上部,导致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睑撕裂伤,住院7天。两个月后,因右眼球后视神经炎发作,又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卓右眼视力障碍属十级伤残。涉案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险,小卓在该小学投保的校(园)方责任险花名册中,该纠纷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卓6万余元;小森的父母共同赔偿小卓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涉案小学赔偿小卓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小卓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卓与小森在事故发生时均未年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后,8岁以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卓在学校打扫卫生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该校疏于教育、防范、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该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学校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因小森是直接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因此小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学校和小森父母分担。

文章出处:《东方今报》2018年5月31日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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