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农民合伙在收粮点卖粮食时,通过在电子磅上安装遥控器,使电子磅显示重量多于实际粮食重量的方式实施诈骗,岂料弄巧成拙,一伙四人均获得重判。12月21日,笔者在方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甫、张宽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兰有期徒刑五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高英有期徒刑五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今年38岁的被告人马甫是新野县某粮食储备库职工,45岁的被告人张宽、32岁的被告人李兰、40岁的被告人高英均为新野县农民。
被告人马甫系新野县某粮食储备库(国有企业)工作人员,2009年6月由新野县粮食局推荐,被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抽调并委派到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某库点担任驻库监管员,负责监督小麦收购工作。2009年6月,新野县农民孙刚(另案处理)联系马甫让其帮忙在某库点地磅磅头上安装电子干扰器以虚增售麦重量,骗取钱财,马甫表示同意。2009年6月28日晚,孙刚伙同被告人张宽在马甫的帮助下,在某库点的地磅磅头内安装了电子干扰器。自2009年6月29日至2009年8月20日,孙刚伙同被告人张宽、李兰、高英等人多次到某库点售小麦,李兰负责在称重时操纵干扰器的遥控器,高英在一旁给李兰做掩护,虚增售麦重量。期间共骗取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收粮款219736元,骗取南阳某粮油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收粮款56863.4元,其中马甫得款1765元,余款张宽、李兰、高英、孙刚等人分肥,案发后上述所骗取的赃款共计276599.4元已被追回全部退还南阳某粮油有限公司。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甫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派到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某库点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张宽、李兰、高英等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骗取国有公司财产21973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甫伙同被告人张宽、李兰、高英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非国有公司财产5686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甫、张宽在实施贪污、诈骗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兰、高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所骗取的赃款已全部退还受害单位,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四被告人所犯的两罪均应依法实行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12月14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甫、张宽、李兰分别以不是主犯或量刑过重等理由提起上诉。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