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养猪排污成被告 公益诉讼保生态

发布时间:2018-06-05 09:54:53



    本报讯 (记者张罡)近日,南阳中级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们来到方城县释之街道办事处北关村龙泉社区,对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巡回审理,庭审现场吸引了众多村民旁听。

    2014年,王某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猪销售(不含生猪养殖),但其实际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年存栏生猪量500头、出栏量1000头。该养殖场的养殖废水和畜禽产生的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的自然沟,最终流入潘河内。经环保部门委托检测,排放废水中粪大肠菌群、蛔虫卵等多项指标检测结果均不合格,排放臭气中硫化氢的含量超标,对土壤、水、大气造成了污染。

    庭审中,本案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臭气、粪便等侵权行为;排除危害,拆除其养殖场所和设施,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采取措施,消除其养殖行为造成的污染,将污染物和现场清理完毕,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共计10万元。

    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关闭养殖场,停止生猪养殖,于调解协议生效15日内将养殖场内及周边沟渠内的污染物清理完毕并消毒(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逾期未履行,由人民法院选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履行,履行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律师费用8000元。

    图为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 张罡 摄

文章出处:6月5日《南阳日报》第A6版:法治观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