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与被告王青江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一案
发布时间:2018-06-08 16:36:35
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与被告王青江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联系人:王邦耀
联系电话:0377-61661816
联系地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公告。
附件:1.民事起诉状 2.调解协议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责任编辑: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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