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储户存款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09-12-23 15:27:39


淅川法院审结一起金融机构人员挪用资金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62200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在准备移交储蓄专柜会计手续时,发现自己帐上短款现金5.5万元,为使手续顺利移交,遂将自己管理的张某2001年12月25日所存的5.5万元存单抽出。手续移交后,2002年12月25日张某存款到期,刘某怕事情败露,便主动找到张某以高息为诱饵,让张某又加上17000元,给了张某开具了一张62200元编号为NO4299898的存单(任会计时私留),被告人刘某私下支付张某2002年12月25日至2007年12月25日的利息,刘某将62200元用于平时开支。2009年5月19日张某持该存单到仓房信用社取款时被查出该存单未入帐才案发。

淅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身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622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据此,淅川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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