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麦收期间,因收割小麦价格与他人发生纠纷,一怒之下,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他人捅成重伤的被告人李化永,犯故意伤害罪,12月23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8000元。
被告人李化永,系新野县新甸铺镇南王村人。2009年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在新野县五星镇陈庄村,因收割小麦价格与周某发生纠纷,周某持铁锨吓唬被告人,后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周某腹部扎伤。经鉴定,周某腹部的损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28000元。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收割小麦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