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南阳中院利用一天时间成功执结河南省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南阳市福宁汽车销售公司拒不搬迁案,将查封拍卖的房产顺利交付买受人南阳某汽车服务公司。
2008年6月11日,原告李某将拖欠借款1028万元的大众、福宁公司起诉到南阳中院。案件受理后,南阳中院依法对大众公司享有的13045平方米土地及二被告经营所用钢结构房屋予以查封。经审理,南阳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福宁公司应偿还原告李某1028万元及利息,被告大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二被告的上诉,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在限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李某向南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阳中院执行局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多次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讨论,向土地部门了解相关规定,并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南阳中院委托相关机构依法对已保全的房产、土地进行评估,召集双方当事人、有关的专业人员等进行了听证,并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查封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南阳某汽车服务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了相关费用,并要求南阳中院尽快交付竞买下的房产。
然而,被执行人不但拒不履行交付手续,拒绝搬迁,还多次到相关部门和媒体反映,组织职工干扰执行。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南阳中院在多次催促被执行人搬迁无效的情况下,经向政法委汇报后,制定详细执行预案,抽调干警200余人,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搬迁。
12月23日上午,执行法官和法警来到执行现场,但被执行人将大门紧锁,不予配合。执行法警要求被执行人打开大门,但被执行人置若罔闻。执行法警遂将门锁砸开。来到被执行人的修理车间,大门仍然紧闭,室内几名工作人员拒不开门。执行人员从窗户进入车间,强行打开车间大门。这时,被执行人一名工作人员将仓库及办公室锁上准备走开,执行法警将其拦下。为了取得被执行人工作人员的配合,避免冲突,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工作人员集中起来,耐心宣讲法律和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消除了被执行人工作人员的抵触情绪。随后,执行人员在公证机关和被执行人员工代表现场监督下,对被执行人的物品搬迁到指定位置予以保存,对大型设备进行封存,委托专人代为保管。经过一整天的工作,搬迁工作顺利结束。
“我心里的这块石头终于落了地,为了维护我们公司的权益,你们出动了这么多人,我以后一定会以被执行人的结局为鉴,努力把生意做好,回报社会!”执行结束后,买受人南阳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魏经理握着执行人员的手郑重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