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雇员作业受损伤 法官耐心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9-12-25 09:02:04


雇员在施工工地进行粉墙时,支架倒塌,造成损伤。于是原告于20091222日将施工工头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4000余元。本案于24日调解结案。

原告王胜银、被告王有富均系新野县樊集乡人。被告王有富经营农村建筑业务,原告王胜银在给被告打工。2008615日上午,原告在一层房屋搭架上粉刷墙壁时,支架倒塌,造成原告坠地受伤。当时,被告即将原告送往新野县樊集乡卫生院进行治疗,被告支付医疗费168元。因原告伤情不稳定,当日下午转至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挫裂伤及糖尿病(2型)。原告住院共花医疗费6534元。

被告经营建筑业务,原告为被告工作并付出劳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现原告是在给被告工地工作时受到损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经法官多次的法律、法规思想工作的耐心解释下,使双方达成了和谐协议,原告赔偿被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700余元,使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此案的调解处理,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满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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