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年仅16岁的被告人朱某某已是第三次被送进监狱,令人惊奇的是,其父亲朱某也因同罪现在押。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淅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朱某某出生于1993年3月,因盗窃,2008年10月23日,年仅15岁的朱某某被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后的朱某某不思悔改,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先后作案4起,200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第三次收押。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淅川县上集镇医院,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将杨某的一辆黑色弯梁海陵HL100-8型摩托车盗走,后卖掉,经鉴定价值900元;8月26日下午和9月23日上午,在同地点采用同样的手段,先后盗走一辆棕红色富威48型弯梁和黑色弯梁济南轻骑110摩托车,后卖掉,经鉴定,分别为1960元和1140元;9月2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又窜至西峡县城关镇作案一次将李某某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卖掉,由于该摩托车无手续,价值无法鉴定。
法院认为,朱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父母离异、家庭教育缺失,自己主观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经法庭教育,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并能悔罪,本着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淅川县人民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