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丢失货 上公堂诉求被驳

  发布时间:2009-12-25 14:29:41


1224,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苹请求被告刘少华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81110,孙德凤、周枝和原告刘苹先后相约,三人搭乘被告刘华的汽车(车牌R27625)到镇平县贾宋镇进货,双方事先无约定运费。四人各自办好货物后,分别将货物装车,原告所购货物未经被告清点,被告和孙、周、刘三人装车后一同返回,被告未收取原告运费。2009327,原告诉之法院。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共同进货发生货物丢失所引起的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事先未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各自进货后,亦未办理货物装车时的清点、移交手续,故原告实际装车货物的品种、数量均未经证实。原告与被告同车返回,所运送货物也未脱离与原告控制,且原告未能证明支付过有关费用,在双方对货物运输风险无约定的情况下,双方都有看管货物的义务,对货物丢失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其装载及丢失货物的具体价值,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按照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被告赔偿其丢失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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