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曾担任高中校长、党总支书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迁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要职的领导,却在学校迁建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购物券而涉嫌犯受贿罪,受到国法的严惩。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一审被判三年

  发布时间:2009-12-28 08:35:58


被告人杨海然原任河南省社旗县第一高级中学党总书记、校长、县政协副主席、人大代表、社旗一高迁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海然利用担任社旗县一高校长及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工程款的兑付过程中,分别收受胡某、焦某、周某等6人所送现金和购款券,总计68000元。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9112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杨海然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对此提出了辩称:本人有病住院、治愈出院后,胡某拿5000元购物券让其买营养品,其与胡关系要好,属于正常交往的一种礼仪,不属于受贿行为。在住院期间,焦某送的10000元现金于2009919日已退还本人,本人和其宋某关系非常好,宋给送的5000元也属正当的礼尚往来,所以以上几笔均不属受贿。同时辩护人也向法庭提交了社旗县政府有关文件,证明被告人杨海然近年来取得的政绩并多次拒贿,退贿等情况。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海然利用担任社旗一高校长及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工程款及其他业务款的兑付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68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但被告人能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故法院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海然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海然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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