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已收仍起诉,法院判驳回

  发布时间:2009-12-28 08:57:17


淅川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席某已收货款仍起诉,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淅川法院审理查明:2008317日,席某向闫某供应价值139000元的电线,由于之前闫某给席某预付了10000元的款,故闫某给席某出具了129000元的欠条一张。次日,闫某借朋友王某80000元现金,由闫某妻子朱某及闫某某同席某一起到中国农业银行淅川县支行往席某卡上打款,闫某妻朱某及闫某某将80000元现金交于席某,席某将80000元现金打到自己卡上后,闫某妻朱某及闫某某又将闫某卡上的47000元打到席某卡上。因欠条系闫某所打,其妻朱某不知情,故既未让席某给其打现金收条,也未将欠条收回或变更。200976日,席某持欠条起诉,要求闫某支付欠款129000元。

淅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席某与闫某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对买卖事宜达成口头一致,且席某对标的物进行了实际交付,双方对标的物的数量及价款均无争议,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口头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双方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席某将买卖标的物交付了闫某,闫某提供了支付席某的货款127000元的有效证据,下欠2000元由于闫某未提供支付席某的有效证据,遂作出闫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席某2000元,驳回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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