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周闻胜 郭冬冬)7月10日,由桐柏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在案发地桐柏县大河镇泉水湾村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当地村干部和村民,共100余人观摩了本次庭审。
2016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桐柏县大河镇泉水湾村村民雷某签订《山坡林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约定将雷某从本组承包的位于桐柏县大河镇泉水湾村条子沟山转让给陈某某自主经营,期限10年,陈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同年六七月份擅自挖山采石,毁坏林地13.2亩,破坏了该地的自然环境。
经评估,被告人陈某某毁坏林地面积约13.2亩,为补偿非法占用农用地所造成的生态破坏,恢复原生态功能,需按照2米×2米密度补种2430株树木,经价格认证生态恢复费为14300元。
桐柏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陈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4月2日到森林公安局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0日移送桐柏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审查中认为,本案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遂移交民行部门审查,民行部门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审查。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当日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该涉案林地内,按林业部门要求标准恢复造林,缴纳生态造林费14300元,鉴定费3000元。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据悉,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桐柏县检察院民行科干警积极与该县林业局协调沟通,亲临案件现场进行造林设计,围绕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提起公益诉讼等环节,严把案件质量关。
为了补植复绿,以补代罚,让损害者承担起生态修复责任,公诉人沈选生与林业局进行沟通,邀请了桐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亲临案件现场进行造林设计,2018年6月6日,制定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修复方案,内容详细有造林设计、幼林抚育管理设计、幼林保护等措施,此项目实施后,项目区的生态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森林的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对促进项目区的生态尽快修复将起到重要作用。
法庭上,公诉人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为一己私利,不经审批,在林地上破土采石,毁坏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损害状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刑事责任;判令陈某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修复生态损失费用,并判令陈某某支付评估费3000元。
庭审中,陈某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环境资源带来的破坏,他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益诉讼机关的诉讼请求,愿意全部承担,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公诉人沈选生接受采访时说,公益诉讼等司法手段,让呵护生态环境有了更完善的保护网,撑开了公共利益的“保护伞”,也让生态底线思维更加深入人心。希望大家都能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去爱护生态环境,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该案是桐柏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到了河南电视台法治频道,南阳网等媒体的高度关注,受到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庭审结束后,村民雷自立深有感触地说:“这次公益庭审接地气,知道破坏环境也要赔钱,以后更要好好保护老祖先留给我们的树木,爱护我们的环境。”镇人大代表马哲军表示,大河镇林地面积大,但是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把这样一起案件搬到村委会开庭,起到很好的环保普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