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执行效率,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出台文件,建立了民事诉讼程序律师调查令制度。据悉,这在我市法院系统尚属首次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民事诉讼程序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审判、执行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今年7月1日,新野县法院牵头出台的《印发的通知》要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到新野县法院就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管辖权、案件受理、审理中需要查明的相关事实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等有关的证据,可在立案、审理、执行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根据律师调查令,持令律师可对相关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进行收集,但不包括证人证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情形,法院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实行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使当事人能够快速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实,大大缩短诉讼周期,减轻其诉累;也使律师能够更好地发挥专业法律代理人在事实调查、证据收集方面的作用,借助获取的证据向法官全面阐释案件真相,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也丰富了其调查取证的手段;同时,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院将部分调查权交由律师完成,能够让法官更加专注于司法裁判,有助于提升审判效率。律师调查令制度作为法院司法权、法官调查权的一种补充和延伸,实现了当事人、律师、法官三方共赢的效果,是构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