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黄彦兵 杜猛)“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法律不会倾向任何人,法院执行利剑保障的是每个当事人正当的合法权益。”听了执行法官的这一番话,被执行人王某惭愧地低下了头。
王某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告,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该案件经邓州市法院审理,判决涉案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6万余元,并判决王某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被告吴某的垫付款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涉案保险公司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但王某在收到赔偿款后并未按时返还吴某垫付款。吴某申请强制执行。
邓州市法院依法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王某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被撞伤,理应获得赔偿,为什么还要给被告返还钱。执行法官唐华耐心向其解释,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其各项损失26万余元的义务,这26万余元中包含吴某的先期垫付款8万余元,故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王某应该返还吴某先期垫付的医疗费用。但王某仍拒不执行。
今年5月6日,邓州市法院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但王某仍不履行。考虑到王某身体状况不佳,执行法官多次上门耐心解释,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王某仍不为所动,最后邓州市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拘留15日。拘留期间王某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悔过书,表示认识到了错误,愿意积极履行返还义务。考虑到其改正错误态度良好并愿意积极履行返还义务,邓州市法院提前解除了对王某的拘留。
因王某家庭确实比较困难,加之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构成九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经执行法官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王某返还3万元垫付款,申请人吴某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的执行,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