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法院强制腾房专项行动显成效

  发布时间:2018-08-16 12:39:37






    8月15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在市中院组织的强制腾房行动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魏建国居中坐镇指挥,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石明团带队,兵分三路,共出动警力80余人,救护车2辆,警车13辆,市中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见证执行,公证处公证员现场公证,当天腾退房屋39间,土地20余亩,执结案件4件,涉案金额1930万元。

    执行威慑下 占用方自动搬离

    “给我们几天时间,我们自己搬!”8月15日上午集中强制腾房行动中,占用被拍卖土地的余某夫妻向执行干警写下保证书,保证在五天之内全部清场。

    被执行人赵某、李某夫妻及两家公司拖欠申请人王某借款505万元,其中一家公司的一块土地被法院依法评估拍卖。2017年3-4月份余某夫妻租赁该土地生产经营活动板房。

    宛城区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依法送达限期搬离公告,余某无动于衷。8月14日,执行干警通知余某的妻子马某到法院协商,但马某说自己建房、打地坪花费数万元,没人赔偿损失他们不搬走。

    8月15日上午,宛城区法院执行干警与市中院执行局协同作战,到达执行现场后,在大门口设置警戒标志,吊车、板车严阵以待,警告余某夫妻若拒不搬离将强制清场。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余某夫妻希望买受人能支付一定搬迁费用,不再要求其他赔偿。买受人愿意拿1万元交给余某,余某夫妻表示同意并当场写下保证书,保证五天内清场搬走所有物品。

    法院强制开锁腾房

    申请人邱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子,居住在邱某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中,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某带着孩子住在婚房中拒不搬出,邱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限期搬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通知王某搬出,但王某拒不配合,要求邱某补偿损失。

    8月15日上午,执行干警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请开锁公司强行开锁进入,由公证人员清点室内物品,更换门锁后交付给申请人。

    被执行人配合腾房

    被执行人余某租赁公房做生意,后公房管理处根据上级要求提出终止租赁合同,余某不同意,公房管理处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余某将占用的租赁房腾空交还公房管理处并支付逾期租金。

    判决生效后,余某拒不履行,公房管理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通知余某腾空租赁房,余某要求公房管理处赔偿到位再搬出。

    8月15日,全市法院集中腾房行动中,南阳中院与宛城法院协同执行,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到达执行现场后,执行干警迅速在周围拉起警戒线,告知余某拒不腾房法院就要强制执行,还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至于余某要求的赔偿损失,因不涉及执行案件范围,执行干警告知有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过执行干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耐心释法析理,余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腾房行动顺利开展,并将腾出的房屋当场交付申请人。

    抵押房屋被强制腾退

    2013年5月,被执行人赵某及其名下独资房地产公司将公司名下一套房屋(宛城区独山大道1幢1楼103室)抵押给申请人褚某借款4次共计603万元,约定期限为1年,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借款到期后,赵某及其公司拒不偿还,褚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偿还褚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某的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赵某死亡,法院依法将抵押的房屋评估、拍卖,两次流拍后,法院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人折抵执行款。

    因该房屋的承租人拒不搬出,法院决定强制腾房。8月15日上午,宛城区法院到抵押房产现场依法强制腾房,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执行干警强制开锁进入室内清点物品并搬至指定地点,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

    由于被执行人将其中一间打通作为通道,执行干警现场监督工人将通道堵上,保证房屋产权的整体性。房屋顺利腾空后,当场交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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