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送乘客,途中与醉酒的人发生争执,出租车车主赶到现场后,与乘客共同将他人致成重伤的被告人王洪胜、李自宾,犯故意伤害罪,12月30日,被新野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年,缓刑四年,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
二被告人,均系新野县城郊乡人。2009年3月17日许,被告人李自宾乘坐雷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新野县城郊乡孟营村送客,在返回县城的途中与醉酒的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李自宾给该出租车的车主被告人王洪胜打电话让其过来,被告人王洪胜到现场后,将劝架的张某的左眼打伤,用脚踹被害人张某的腹部,李自宾手持钢管对被害人张某的腹部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腹部损伤为重伤,张某左眼部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二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二被告人,因小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