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徐 蕾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联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是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履职的代言人。昨日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小区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侵害业主权益案,作为原告的小区业委会在任期届满后未依法换届,丧失权利主体的资格,不能代表业主行使诉讼权力,因而被法院驳回起诉。
业委会告物业,要为小区业主维权
2013年3月,南阳市七一路某小区业委会为小区业主选了一家物业公司,业委会作为甲方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对物业管理内容、委托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期限至2014年3月。合同签订后,该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按照该合同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可是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因地下车库排风房及小区门面房安全通道问题发生争议。双方未能达成协商意见,2017年底,小区业委会代表小区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卧龙区法院。
任期满未换届,业委会丧失代言权
法院受理后查明,2009年11月30日,小区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向房管部门申请备案成功。主管部门确认,小区业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10人,其他委员26人。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由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并且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是法院审理查明,该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到期换届是强制性规定,到期不进行换届选举,老一届业主委员会即丧失权利和职责。据此,法院认为第一届业委会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一审裁定下发后,小区业委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更好服务业主,业委会应依法运行
针对此案,卧龙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王庆善说,目前我市不少小区存在此类问题,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忽视任期问题,未按规定依法进行换届,导致业委会在替小区业主维权时丧失“代言权”。
法律法规要求业主委员会换届的目的,是为了让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更加勤勉地为业主服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在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为业主服务甚至侵犯业主的权益时,通过到期换届选举的方法,撤换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出为业主勤勉服务的新委员,组成新的业主委员会,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委会每届任期在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行法律规定的职权。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