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时除交购买房款外,还按购房款总额的2%缴纳了3000余元的房屋维修基金给开发商。后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经当地的房产管理局备案。开发商将房屋维修基金转给业主委员会。我认为我缴纳的款未使用,就归我所有。请问对业主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究竟应如何处理?
业主 小陈
业主小陈:
要正确地处理业主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必须明白房屋维修基金的性质和法律、法规对该基金的规定。房屋维修基金是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包括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对于该基金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方根据这些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依照这些规定,购买住宅物业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计交。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售出的房屋,资金由售房单位代收,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划转到业主委员会,由其行使管理权利。该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的50%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续筹维修资金。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只有在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所以你认为你缴纳的维修资金未使用应归你所有失之偏颇,与相关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