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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付栓)8月21日下午,邓州市法院在该县桑庄镇桑庄社区巡回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庭判决被告房某赔偿原告田某、王某等6人各项损失54311.4元,邓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赔偿37155.6元。
2017年6月29日,田某国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邓州桑庄镇新华村,撞到房某堆放在道路上的沙堆后摔倒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房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某国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子、女儿等6人,将房某、邓州市交通管理局、邓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20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田某国作为成年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承担70%的责任。房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沙堆,妨碍他人通行,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承担20%的责任。邓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作为此次事故发生道路的管理者,因其疏于管理,防范不到位,对田某国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承担10%的责任。邓州市交通管理局在本案中没有存在具体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