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淅川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0日,盛湾镇陈岗村村民姚某要扒房子,便将该工程以350元的价格交给李某负责,李某组织同村柴某等十余人为其扒房,当日18时许,正在被拆扒的一堵墙突然倒塌,将柴某砸伤。19时许,柴某在被送往县医院的途中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事发后,李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共计人民币40000元,房主姚某赔偿死者家属20000元。
淅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李某在事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死者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