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官司

发布时间:2018-09-18 08:33:02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张罡

    核心提示

    因服刑,内乡县村民张某不能在法定的时效期内讨要自己借给齐某的7万元钱,在这期间,张某的妻子虽多次找到齐某要求其还钱,对方却以种种理由不愿还钱。直到7年后,张某刑满释放,遂将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可是此时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还会支持张某的诉求吗?

    迟到的诉讼

    2010年1月,经担保人介绍,内乡县村民张某借给齐某7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月息2分。张某、齐某、担保人分别在借据上签字、摁指印。

    2011年夏季,张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监狱服刑。同年秋,同牢房的狱友刑满释放,张某托狱友给妻子捎信,让她讨要借出的7万元及利息。随后,张某的妻子同担保人一起多次找齐某讨要借款,齐某明知张某在服刑,每次都以“没借你钱,等见到张某再还(钱)”为由拒绝还款。2018年7月,张某刑满释放与齐某形成诉争。开庭时,齐某抗辩张某借给他的7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查明上述事实后,一审判令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本金7万元及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据法官介绍,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必须偿还的借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有没有齐某收到张某现金的“收到条”,或银行转账7万元的凭证。因为按现行法律规定,仅有借据,只能表明双方有借款意向,签订了借款合同(写了借条),但该合同是否履行,需要齐某收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额“收到条”来证明,仅有“借条”没有“收到条”张某将败诉。齐某开庭时承认“打借条时张某给他7万元现金”,虽没“收到条”,视为张某履行了该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二是张某借出的7万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按双方约定,张某借出的钱2012年1月到期,如果张某在2014年1月前,也就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二年届满前没主张自己的权利,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权利;即使其提起诉讼,法院肯定受理,但一定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张某虽服刑,但其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没被法律剥夺,其口头委托妻子讨要借款,是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这是其一。其二,张某妻子讨要借款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即从张某妻子讨要借款当天,诉讼时效向后延长二年。其三,张某妻子讨要借款时,齐某多次以“没借你钱,等见到张某再还(钱)”为由拒还款,应视为齐某多次口头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见到张某,即张某刑满释放。故张某逾期五年的7万元并没超过诉讼时效。

    经法官判后释法明理,齐某签收一审判决书后明确表示不上诉,并在判决书确定时间内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8年9月18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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