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别人300万元后,公司消失了;透支银行50万元,人失踪了。执行法官说——

《南阳晚报》这是“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

南阳中院通过案例告诉你这两者区别,并提醒市民如何规避执行风险

发布时间:2018-09-18 08:44:05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白丞博 李 海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法院的这句承诺已经深入人心,那是否意味着法院就能够把执行案件都彻底解决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里忽略了一类叫作“执行不能”的案件。南阳中院法官围绕着办理的两起“执行不能”案例,告诉你什么是“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并提醒市民规避执行风险。

    这两起案例,都是“执行不能”

    西峡县某公司向李某借款300万元,最后因未还款李某起诉至法院。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来到公司登记住所地现场查找,发现该公司不存在。经查,该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李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最终法院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陈某在广东某银行办理了大额度信用卡,之后陈某拖欠近50万元不予归还。在执行阶段,法官发现陈某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法官到陈某户籍地走访发现,其十几年前已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也未与家人进行联系。法院在对陈某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有啥区别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法官支招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很多人关心,“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是否还会继续执行?据了解,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那么如何才能防范“执行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执行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案件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风险;同时当事人能及时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方便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后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④5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8年9月18日《南阳晚报》W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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