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既然最高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那是否意味着法院就能够把执行案件都彻底解决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里忽略了一类叫做“执行不能”的案件。首先来看看南阳中院法官办理的两起案例。
南阳中院“执行不能"案例
一、公司不知所踪 查无任何财产
西峡县某矿业公司因资金困难向李某借款300万元,借款到期后该矿业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后判决该矿业公司还款。在法院执行阶段,执行法官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均因公司登记住所地查无此公司被退回。执行法官又驱车来到公司登记住所地现场查找,未查到该公司办公场所,发现该公司根本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
经多次网络查询以及到公司住所地不动产机关查询,该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股权和银行存款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消失外地 无财产可供执行
户籍地为卧龙区安皋镇的陈某在佛山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额度信用卡,之后陈某拖欠本息近50万元不予归还,经佛山仲裁委裁决陈某需偿还银行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法院执行阶段,执行法官经网络查询,发现陈某在全国多地办理十余张信用卡,卡内余额均为零;经过传统查控,陈某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经执行法官到陈某户籍地走访调查,发现陈某十几年前已经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也未与家人进行联系。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某银行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对陈某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上述案例,相信大家对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难题略有理解,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解释“执行难”和“执行不能”这两类案件的区别。
1.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2.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3.“执行不能”产生的原因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4.“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5、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是否还会继续执行?
这是很多当事人所共同担心和关注的问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6.防犯“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
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破解执行难,我们一直在努力!”请相信和理解我们的执行法官,他们一定会凝心聚力强力攻坚,以时不待我、只争朝夕的精神,扎扎实实办好手里的每一个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