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9-25 09:21:39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淼 特约记者 白丞博

    通 讯 员 李海

    核心提示

    法官,为什么我申请执行后,还是没拿到钱?”“被执行人肯定有钱的,你们怎么找不到啊?”“我哪里有财产线索,你们帮忙查查啊!”每一天,每一位执行法官都会遇到这类问题,因为在众多申请人眼中,“法院执行”等同于“兑现权益”,但事实并非如此。为破除“执行万能”误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围绕着办理的两起“执行不能”案例,告诉大家什么是“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并提醒市民规避执行风险。公司不知所踪 查无任何财产

    西峡县某矿业公司因资金困难向李某借款300万元,借款到期后该矿业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后判决该矿业公司还款。在法院执行阶段,执行法官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均因公司登记住所地查无此公司被退回。执行法官又驱车来到公司登记住所地现场查找,未查到该公司办公场所,发现该公司根本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

    经多次网络查询以及到公司住所地不动产机关查询,该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股权和银行存款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消失 无财产可执行

    户籍地为卧龙区安皋镇的陈某在广东省佛山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额度信用卡,之后陈某拖欠本息近50万元不予归还,经佛山仲裁委裁决陈某需偿还银行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法院执行阶段,执行法官经网络查询,发现陈某在全国多地办理十余张信用卡,卡内余额均为零;经过传统查控,陈某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经执行法官到陈某户籍地走访调查,发现陈某十几年前已经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也未与家人进行联系。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某银行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对陈某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据介绍,“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

    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法官支招防范“执行不能”

    很多人关心,“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是否还会继续执行?据了解,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那么如何才能防范“执行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执行法官提醒,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4

文章出处:2018年9月25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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