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徐法官!谢谢!这么快就把赔偿款要过来了!”9月18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坐在轮椅上的申请人穆某某收到了法院转交的20余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由丈夫拉着她的手在收条上按上了指印,穆某某的家人向执行干警道谢。
申请人穆某某2016年11月份乘坐被执行人史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时,与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后横在高速公路车道内的事故车体发生碰撞,穆某某及史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穆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外伤性脑梗塞属于二级伤残,外伤参与度在80%左右酌定,致腹部损伤属十级伤残;颅脑损伤属于七级伤残;穆某某损伤为部分护理依赖。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大队调查认定,穆某某无责任,史某某负主要责任。
因史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登记车主为公共交通总公司,公司承包给张某某经营,张某某又承包给史某某。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张某某、史某某共同赔偿穆某某各项损失19万余元。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的同时,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发现公交公司名下账户有财产可供执行。因三被执行人收到执行文书后均未按期履行,执行干警依法冻结并从公交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足额扣划执行款至法院账户,随即通知申请人领取。
9月18日,申请人穆某某在丈夫和母亲的陪同下到法院领取了执行款,并申请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