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唐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摔伤赔偿案。被告刘某判赔原告邹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3.5万元。
2009年1月,张店镇刘某的孩子因不小心将谢某家棉花给点着,待火扑来后,刘某和谢某私下协商,剩余棉花由他拉去卖掉,损失部分自己赔偿。装车时,谢某又喊来邹某帮忙装车。因已装上车的一包棉花散开,刘某吩咐邹某留在车上,自己把车开离了谢某家。刘某、邹某二人在重新刹捆棉花包时,绳子被拉断,邹某从车上摔下致伤。经过法医部门鉴定确认,邹某构成九级伤残。
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邹某系谢某喊来义务帮工,因事发时装棉花车已由被告开离了谢某家,重新刹捆棉花包由被告刘某组织安排,原告邹某摔下致伤,被告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