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了两只羊, 官司输一场

  发布时间:2009-01-04 09:05:03


[导读]

主持人:桑某的两只羊丢失,被梁某拾到。由于桑某不同意支付梁某看管、饲养费,梁某竟将两只羊私自卖掉,由此引发一场诉讼。

[案情回放]

天上掉陷饼  失主上法庭

200858,农民桑某在河边放羊,傍晚回家后发现两只羊走失。数日后,有人告知桑某,邻村梁某曾拾到两只羊。桑某找到梁某要求返还,梁某予以否认。后桑某找到刘某从中说合,梁某虽同意将两只羊还给桑某,但要求桑某给付看管、饲养费用200元,桑某不同意,梁某即将价值1500多元的两只羊以1200元卖掉。桑某得知羊被卖掉后,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梁某辩称,自己拾得两只羊属实,由于桑某不给饲养看管费用才把羊卖掉。两只羊卖了1200元,扣除200元饲养管理费用,只同意退给桑某1000元,不同意赔偿桑某经济损失1500元。

侵犯财产权 银子全落空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拾得失散的两只羊,在失主桑某发现以后要求返还时拒不返还,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梁某应将两只羊返还给桑某,桑某应当支付给梁某在羊丢失期间饲养管理费用。但梁某在要求桑某给付饲养管理费未果时,将两只羊变卖,其行为已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应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梁某赔偿桑某经济损失1500元。

[说法]

主持人:我国法律对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有什么规定?

魏建国(内乡法院院长、硕士)这个问题事实上是对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在法律上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条第二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之规定,任何人在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以后,依法负有将拾得之物返还给所有人的义务,而不能将之据为已有。在本案中,梁某拾得桑某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在失主桑某发现后要求其返还时,梁某予以返还,而不能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更不能据为己有。

主持人: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拒不返还原告桑的两只羊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何国盈(内乡法院常务副院长)本案中被告梁某在捡到原告桑某失散的两只羊后,应将其归还给原告,但却拒不归还,事实上就构成了不当得利行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被告梁某仍负有将两只羊返还给原告桑某的义务。

主持人:如果被告梁某不是将两只羊卖掉,而是还给原告,原告又不支付饲养、管理费用,那么被告享有什么权利?

聂兴国(内乡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本案中被告梁某拾到原告桑某的两只羊,并对其进行了一段时间的饲养、管理,这一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行为。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之规定,被告梁某如果将两只羊返还给原告桑某的同时,有请求桑某支付饲养、管理两只羊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如果桑某拒绝支付必要的饲养、管理费用,梁某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桑某支付必要的费用。

主持人:由于原告拒绝支付被告饲养、管理费用,被告便擅自将两只羊卖掉,合法吗?如不合法,应承担什么样的不利后果?

杨红(内乡法院政治处主任、四级高级法官)被告梁某拒不返还拾得的两只羊,并将两只羊变卖,造成拾得的两只羊因变卖而灭失,该行为侵害了桑某对这两只羊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因而梁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是违法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之规定,梁某非法卖掉桑某所有的两只羊,致使无法返还,应当折价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从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被告梁某并未得到想要的饲养、管理费用,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你对此有何看法?

刘伟利(内乡法院法官)本案中,被告梁某拒不返还拾得的两只羊,并将两只羊变卖,造成拾得的两只羊因变卖而灭失,该行为侵害了桑某对这两只羊的所有权。同时,桑某的损失与梁某的非法占有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梁某的行为已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也就是说谁有过错就由谁承担责任,而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赔偿责任。由于梁某的过错导致两只羊的灭失,不仅要按两只羊的实际价值赔偿桑某的损失,而且还丧失了请求桑某支付饲养管理费用的权利,因此法院没有判决桑某支付梁某饲养、管理费用是正确的。

主持人:纵观本案,被告梁某最后等于什么也没有得到。我们从这个案件中能得到什么启示呢?

程振华(内乡法院法官)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两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的民事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多个方面。本案中被告梁某,捡到原告的两只羊并进行了饲养、管理,由于自己要求的饲养、管理费用没有得到满足,竟然将两只羊擅自卖掉,侵犯了原告对两只羊的财产所有权,违背了法律规定。这种采用非法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利益的行为,不仅使自己本来能够得到的饲养、管理费也没有得到,而且还要赔偿原告损失,这都说明被告不懂法律造成的,是法盲。由此可以看出,全民普法任重道远。我们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使每一位公民都能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人。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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