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证前的遗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桐柏县法院 冀晓莉 发布时间:2010-01-08 16: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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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小展(28岁)于2005年和女朋友小李(26岁)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及时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年后,小展父母去世将价值20多万元的房子以及一些现金留给两人。事隔半年,小展和小李补办了结婚证。现在两人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在财产分割中,小展认为房子是父母留给自己,属于个人财产;小李则认为房子系夫妻共同财产。
请问:这套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小杨
小杨:
这套房子属于小展和小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小展和小李于2005年举行婚礼仪式虽没有及时登记,但是后来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并且举行结婚仪式时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后来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法律效力溯及到2005年。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小展和小李双方形成夫妻关系时间应从2005年开始计算。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除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小展父母是在小展和小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的,其房子没有明确指定给予其子小展所有,因而该房子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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