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来付祥 通讯员 王彬
⇨合同约定无歧义
案情回放:2015年2月,某设备公司与某生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由设备公司向生产公司提供一批机器设备,合同总标的1380万元,分两期进行,每期供货后三个月内,生产公司向设备公司支付货款,否则按合同最高额计收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因生产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第二期货款。设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除支付690万元的第二期合同价款外,另需以1380万元按照月息2%计付违约金。庭审中,双方对“按合同最高额计收违约金”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设备公司认为最高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标的的最高额,二是利息计付方式的最高额。生产公司却认为,合同当期的最高额是69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应按银行利率计算。因双方所签订合同为设备公司提前拟定的格式合同,法院最终判决:生产公司十日内支付货款69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法官说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应首先从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等进行确定,如仍不能确定,应作出不利于制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本案中,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不明,且不能简单通过词句的正常理解及双方的交易目的、习惯等进行确定,由于该合同系设备公司所提供的制式合同,应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时,除了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应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相关约定切忌含糊其辞,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另外,虽然违约金含有惩罚性的因素,但也不是越高越好,一般情况下,如果造成实际损失的,不能超过损失的130%;涉及金钱给付的,不能超过年利率24%,这些都有法律的硬性规定。
⇨瑕疵合同可撤销
案情回放:2016年8月份,张女士接到电话与孙某见面。孙某拿着一张借款抵押合同告诉张女士,其丈夫陈某欠自己20万元,陈某已经签字,因合同将用陈某和张女士共有的一套房子抵押,需要张女士也进行签字确认。张女士不信,与丈夫陈某电话联系,陈某在电话中称“做生意赔了,让签字就签吧”,然后就挂了电话。在孙某等人的一再要挟下,张女士最终签了字。当晚丈夫回家后,经张女士追问,陈某才说了实话。原来这20万元是赌债,当时陈某被限制了自由,如果不签字,自己也回不来。见情况复杂,张女士咨询律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自己及丈夫与孙某所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对该合同予以了撤销。
法官说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张女士和丈夫陈某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如果等待对方主张再去抗辩,就晚了。
⇨霸王合同不可取
案情回放:2007年11月29日,屈某购买了某开发商的商品房一套,房价总额为50万元,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屈某使用,并在交付使用后的90日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如违约按已付房款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屈某依约履行了付款及办理银行贷款义务。2009年12月,开发商将房屋钥匙交给屈某。但直至2016年屈某起诉,房地产公司未协助办理房产证。诉讼中,房地产公司主张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00元。屈某认为,该违约金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应予以调整,并酌定按照房款总额的1.5%调整为7250元。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格式房屋买卖合同文本,所约定的延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为购房款的0.1%,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且不足以达到违约金惩罚违约和补偿损失的立法目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求进行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调整。
法官提醒:合同虽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这种意思自治必须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合理为基础,恶意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所订立的合同,不仅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还会降低自身的诚信形象,得不偿失。
⇨维权费用可约定
案情回放:2015年4月,某电梯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梯公司向置业公司提供某品牌电梯一批,总价款637万元,置业公司先行支付货款30%,待电梯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余下货款的80%,剩余货款一年后支付。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对方除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对方为索要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及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后因置业公司迟迟未支付32万元尾款,电梯公司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一并向法院提交了为索要尾款及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交通费700元及住宿费1300元的相关票据。法院最终支持了电梯公司的全部主张。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多种形式,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又约定赔偿损失的相关情况。本案中,电梯公司作为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系置业公司违约给自身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双方在合同中已对该费用进行了明确约定,电梯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当前我国法律知识还不是很普及,很多案件当事人需要找律师帮助诉讼,一些当事人特别是数额较小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又往往因不愿支出较高额度的律师费而放弃诉讼,有的甚至导致合法权益最终没有得到保护。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将一些维护权益的合理费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有合同的手段解除发生纠纷所产生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