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下借巨债,妻子不知情没受益——

《南阳晚报》这样的借款,妻子不用担责

发布时间:2018-10-30 09:27:11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杨万里 通讯员王 鑫)丈夫私下借款30万元,妻子不知情,借条上也没签名。那么,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是否该承担还款责任?日前,卧龙区法院根据今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判决没有从借款中受益的妻子不用担责。

    近年来因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夫妻债务认定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特别是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夫妻另一方在不知情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日益凸显。像丈夫养第三者举债,然后与第三者远走高飞,留下不知情的原配无辜负债的现象在我市也时有发生。为此,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夫妻共同债务新的司法解释,倡导“共债共签”,并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及没有借款合意的“夫妻共同债务”说“不”。

    南阳中院日前公布了一起案例。2018年,因生意需要,马某以房产为抵押,向朱某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马某不支付利息也不偿还借款,朱某多次催要无果,将马某及其妻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还款。对此,妻子王某十分茫然,因为这笔借款她从未听说,更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受益,她觉得自己很无辜。

    对此,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事实清楚,双方系合法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马某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但妻子王某虽与马某系夫妻,借据上未签名,且30万元借款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原告不能提供符合以上规定的相关证据,妻子王某对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8年10月30日《南阳晚报》W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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