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以破血光之灾为名诈骗的被告人李志、段云、杨芳、关强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十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3000元、2000元、2000元。
李志、段云、杨芳、关强均系南阳人,四人系牌友。2009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志、段云、杨芳、关强一起,由李志、段云提议,杨芳积极参与,关强驾车,窜至新野县王庄镇预谋行骗,在王庄街见到路人齐六女后,四人以齐六女家有血光之灾,需要拿钱敬神为由,骗走被害人齐六女现金10000元,四人分肥。2009年9月29日上午,四被告人再次窜至新野县王庄街,以相同的手法对路人杨华行骗时,被新野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志、段云、杨芳、关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价值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四被告人均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