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
镜头一:“死蛇”复活伤幼童,赔偿损失上万元
刘先生是一位远近闻名的宠物迷,家中养有猫、狗、鸟等动物7-8种之多,在春节期间刘先生到花鸟市场溜达,又看中了一条7寸长短的小花蛇,花150元买回了家中。因刘先生以前从没养过蛇,这蛇买回家中多日,整日盘在一起不动不吃,远近邻居到刘先生家中观赏小花蛇的人倒不少,都知道刘先生家中又增了新宠物。但半月过后,刘先生把小花蛇从笼中放出斗着玩时,还是没见蛇有一点动性,刘先生以为蛇死了,随手将“死”蛇甩出门外。谁知在刘先生门前玩耍的一个年仅7岁的小女孩不知蛇的危险性,就顺手捡起玩了起来,这一玩不大要紧,“死”蛇复活,蛇头弯过身把小女孩右手咬了一下,遂被送往医院治疗,5天后,小女孩开始反复咯血,病情加急,经医生鉴定,此蛇的毒浸入了小女孩的肌体,引起凝血机制异常所致。
小姑娘住院42天,花去医疗费15000元,小姑娘的家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先生赔偿各种医疗费用18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因为疏忽大意,认为宠物蛇已死,而将蛇丢在大路旁边,而蛇复活后咬伤他人,应负主要责任,但做为未成年人的小姑娘,其父母负监管之责,也应承担本案的30%责任,此案按7:3赔偿,刘先生为此承担赔偿的10600元。剩余部分有小姑娘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镜头二:亲吻小狗鼻被咬,朋友翻脸上公堂
赵女士和邻居王女士系隔墙邻居,切俩人又是情同手足的好朋友,无论外出散步或到商场购物,彼此整天形影不离。但王女士家养了一只名贵小狗起名叫“心肝”,而赵女士每天都要到王女士家去逗“心肝”玩,以此开心,有时这赵女士还把“心肝”抱到自己家去喂养几天,啥事也没有,这“心肝”也和赵女士结下了“情缘”,只要赵女士手一摆,或亲妮的换一声“心肝”,这有灵性的小狗儿就“点点”的跑到赵女士身边又是摇动又是摆尾和赵女士互相亲热。在5月1日劳动节这天,因赵女士放假,闲来无事,就拿根火腿肠又喜笑颜开的跑到赵女士家去喂“心肝”儿,这“心肝”儿吃后,赵女士就抱起小“心肝”和她亲吻,谁知这忘恩负义,恩将仇报的小“心肝”儿不知赵女士哪一点抱的不舒服了,就反而猛咬赵女士鼻子一下,把赵女士的半个鼻子被血淋淋的咬了下来。随之王女士就和赵女士一起马上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赵女士住院3个多月,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但随后还需整容做补鼻手术,还得一笔不小的医疗费用。赵女士提出让王女士承担现在和今后继续治疗的一半费用时,王女士却反脸不愿承担,说是赵女士擅自追狗取乐“心肝”才将其鼻子咬伤,于已无关为此不愿赔偿。
无奈,赵女士只好和王女士翻脸一纸诉状把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王女士赔偿因住院期间花费的一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法院经开庭调解,让王女士承担60%的赔偿费用,赵女士自己承担40%费用,法院认为王女士饲养的宠物因管理不善,造成她人损害应负主要责任,但赵女士明知动物会造成伤害,而擅自追狗取乐,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为此,法院做出调解后双方表示同意,握手言和。
镜头三:八哥说话逗人爱,啄死他人一命亡
邻居小王家养一只会“说人话”的巧嘴八哥,“你好”、“欢迎光临”、“恭喜发财”、“拜拜”等鸟语,无论男女老少到小王家都喜欢逗八哥说几句听着入耳的话以此趣乐。
去年春节期间,小王家去拜年观赏八哥的人特别多,一个年仅12岁的小男孩脖子伸的特别长,由于个子小挤在人中间怎么也看不清八哥的模样,这小男孩家的大人就让其他人闪开先让自己家的小男孩挤到八哥笼前面,脸贴在八哥笼中,让八哥说声“你好”,但谁知这八哥看围观的人太多,一时受了惊吓,把头伸向笼外,猛的一下,用嘴狠狠的把这小男孩的眼晴啄了一下,当场小男孩就发烧并抽搐不止,这时小男孩的父母才急了,便慌忙将小男孩送往乡卫生所救治,经医生诊断证明,小男孩系破伤风病菌入侵所致,当天医治无效而死亡。
事后,小男孩的父母把小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及丧葬费用8000元。法庭上,小王则为自己辩解说,是他家小孩跑到我家中逗俺八哥取乐被八哥啄伤,况且他家还有大人在场,俺八哥又是管在鸟笼子里,所以他家小男孩的死亡与俺无关,俺不同意赔偿医疗费和丧葬费用,请法官驳回他的诉请权力。
但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小孩之死虽与小孩家属监护不力和没有为其及时治疗有关,但小王因对八哥管理不善,没能将鸟笼放在安全地方导致八哥啄伤他人而最终死亡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小王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及本案的诉讼费3800元。当小王收到法院盖着鲜红判决书大印的法律文书后,表示不服要上诉。
镜头四:花猫捕鼠伤他人,证据难取判败诉
冬冬家养了一只小花猫,夜晚喜欢窜到邻居家捕老鼠,2月份的一个夜晚,7岁的小女孩佳佳自己在桌上精心的作老师布置的当天作业,邻居冬冬家的那只小花猫不知何时已神不知鬼不觉的 窜到佳佳家,正在抓捕老鼠。4个大人们正围坐在一起打牌取乐,当小姑娘佳佳作完作业一人到自己的房间睡觉时,一屁股坐在正吃老鼠的小花猫身上,反应机敏的小花猫以为佳佳要把小老鼠抓走不让它吃,就本能的反抗用前爪拼命的在佳佳的手上抓了一道深深的血印,当时鲜血就流了出来,这时受到惊吓并痛疼难忍的的佳佳大声哭喊:“爸爸快来啊,小花猫把我抓痛了”,正在打牌的几个人听到小佳佳痛苦的喊叫声后,马上跑了过去,看到佳佳手上正在流血,而小花猫嘴里还正刁着一只又大又肥的大老鼠不放,这时佳佳的爸爸朝小花猫身上踢了一脚,小花猫才窜出门外逃之夭夭。
佳佳的爸爸由于不懂猫伤带来的严重后果,也没有及时到医院治疗,认为小孩家皮肤抓破点皮是红伤,就用农村的老土办法把佳佳手上流血的地方用盐水洗过后又用布一缠就哄佳佳睡了。但两天过去后,佳佳高烧一直不退,并说梦话,两眼不睁,这时佳佳爸爸才感到病情的严重性就急忙把佳佳送往镇卫生院治疗,经医疗诊断,佳佳已得了破伤风感染,属动物没打疫苗病毒已传染到血液中,下午2时佳佳就这样离开了亲人。
处理了佳佳的后事后,佳佳的爸爸就把邻居老李家告上法庭,法院很快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当法官让佳佳的爸爸举证时,佳佳的爸爸虽然说出了当时打牌的赵某、刘某、王某在场亲眼看到情境时,而赵某、刘某、王某却不愿出庭为佳佳作证,不出庭的原因是怕得罪了老王家,因老王家家族大,势力强,作证后回去怕被打和遭到报复,所以,谁也不愿出庭为佳佳的死亡作证。同时老王在法庭上铁嘴铜牙死不认账,不承认佳佳的死是因自己家饲养的猫被抓引起的死亡后果。
大家知道,到法院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佳佳的爸爸却是满肚冤屈认为法院不为自己的孩子伸张正义,最后法院判佳佳爸爸败诉。佳佳的爸爸当收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后就当场晕了过去,现在全家人像疯了一样,四处上访喊冤,但最终佳佳的爸爸能为自己的孩子讨回一个说法吗?这要看证人能否为他作证。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有界定
陈永江(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要认识“饲养动物”就需要对两个概念作解释:一是“动物”的范围;二是“饲养”概念的界定。各国法律规定对“饲养动物”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如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将赔偿局限于“家畜”所造成的损害,近代大陆法系民法典则一般地规定为“动物”。关于饲养的问题,主要指如何看待因饲养而引起的“管束”问题,这涉及对动物管理上的不同分类,美国采取了分别列举的方式,即既包括放养牧畜也包括家养动物和野兽。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动物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野生动物一般就被排除在“饲养的动物”范围之外。(2)饲养或者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3)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等。
饲养动物致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卢国伟(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一)存在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人的饲养行为与动物的致人损害行为的复合。只有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加害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一种行为,都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法意上的“加害行为”,或没有行为的主体或不可能出现侵害事实本身。(二)有损害结果的发生。饲养动物的加强行为通常会导致以下损害结果:首先是纯粹的财产损害,如地里的庄稼被牲畜吃掉或践踏;其次是对人身造成损害受害人经过一定时间得到恢复,但需付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或其他收入等;再次是致人死亡,将涉及救治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从前扶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人子女)的生活费用等。(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其判断标准应以相应因果关系为依据,无论是宠物或是其他动物咬伤他人,致感染败血症而死,亦应为因果关系。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中,受害人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在某些案件中,只需要受害人对因果关系证明到一定程度,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方。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宠物伤害以调为主有利邻里和谐
王正平(西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当前,由于随着养宠物爱好者的增多,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有不断上升趋势,其原因大抵有二:一是喂养者对宠物管理不善,二是当事人挑逗动物所致。由于当事人对有关法律不甚了解,往往引发矛盾和纠纷,甚至不服法院判决和调解,自以为又不是俺让宠物故意伤害他人的为由而拒不赔偿。
孰不知,我国民法通则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虽然家养动物不是主人故意让其伤害,但造成他人伤害的同样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只有在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能免责。若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次要原因,则不能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而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受害人故意敲打、挑逗、喂食他人饲养的动物,或不听管理人的劝阻而跨越隔离设施接近他人饲养的动物而受到损害的,从而应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为不伤邻里和气,达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和谐社会的目的,目前在判决的这类宠物伤害案件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有过错的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得到普遍适用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