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法院:高效办案得民心 当事人锦旗送到法院

  发布时间:2018-11-16 09:59:05



    “王法官,你在办公室吗?我来法院送锦旗了!”11月15日上午,一通电话打到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王景怀的手机上,当事人王某某非常激动的表示了对法院和王景怀感激之情,将一面写着“执法如山 高效快捷”的锦旗送到了法院。

    2015年6月1日,河南XX林业向王某某和孙某某借款430万元,期限2个月,月利率30%。并由湖北XX林业、邓州XX地板、邓州XX木业三家企业及李某某、杨某某等五人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除支付部分利息外,本金及下余利息未付,2018年6月5日,王某某与孙某某诉至法院。

    宛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依法邮寄送达应诉手续后,除了河南XX林业委托了代理人许某应诉,其余被告均 联系不上。宛城区法院但李某某一直不接电话。

    找不到其余被告,案件无法开庭审理,为了使案件能够尽快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三庭的法官助理王景怀经过调查,发现河南XX林业、湖北XX林业、邓州XX地板、邓州XX木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担保人之一的李某某,遂多次与李某某联系,但李某某一直不接电话。王景怀通过河南XX林业的代理人许某与五名被告联系沟通,并在审理期间依法保全了担保人杨某某名下的股权,促使五名被告短时间内通过代理人许某完善了应诉手续,使庭审正常进行。

    2018年10月24日,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河南XX林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孙某某借款本金430万元及相应利息,湖北XX林业、邓州XX地板、邓州XX木业及李某某、杨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拿到判决结果的王某某和孙某某为了感谢王景怀为了案件能够快速开庭审理做出的努力,11月15日,当事人之一的王某某专程到宛城区法院给王景怀送来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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