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约用电本无可厚非,但却非法采用更换变压器计量箱里的电流互感器使其计量不准的方法,盗窃电力,最终难逃法律制裁。1月1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良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赵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郭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刘兴拘役四个月,并均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以上五被告均为化名)
2008年4月份上旬,被告人孙良骑车到被告人赵阳的塑料颗粒厂,二人谈到如何才能节省电费,被告人孙良提出把变压器计量箱里的电流互感器换成大倍率,电表读数就能减少一半。二人预谋后,被告人孙良从赵阳处取款400元去购买互感器,并商量事成后每月给被告人孙良400元好处费。后被告人孙良花费105元在内乡县城买了三个300/5A的互感器,并让在内乡县城从事钥匙修配的被告人郭涛一块前往被告人赵阳的塑料颗粒厂,由被告人郭涛打开变压器计量箱上的锁,孙良将原有的三个150/5A互感器更换为三个新买的300/5A互感器。孙良从中获利2000元。2009年5月29日,内乡县电业局赵店供电所进行用电普查时,发现塑料颗粒厂的窃电行为,至此案发。
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赵阳的塑料颗粒厂窃电30941kwh,价值21934.87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电业部门。
2009年5月份上旬,孙良找到刘海说帮其更换互感器节省电费,刘表示同意。二人商定事成后刘每月给孙良600元好处费。被告人刘海遂付给被告人孙良500元购买互感器。孙良到内乡县城花费150元购买三个300/5A的互感器,并让被告人郭涛一块前去开变压器计量箱上的锁。两天后,刘海让其子被告人刘兴开车到内乡将孙良、郭涛接回砖厂,由被告人郭涛打开计量箱上的锁,被告人刘兴帮助被告人孙良将原有的三个150/5A的互感器更换为三个300/5A互感器。2009年6月1日案发,孙良从中获利500元,郭涛获利300元。
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海的砖厂窃电7890kwh,价值568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电业部门。
综上,被告人孙良、郭涛参与窃电两次,价值共计27614.87元,被告人赵阳参与窃电一次,价值21934.87元,被告人刘海、刘兴参与窃电一次,价值568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良伙同被告人郭涛、赵阳、刘海、刘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更换计量箱内的互感器窃电,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孙良、郭涛、赵阳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海、刘兴盗窃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良与被告人赵阳共谋、诱使刘海窃电,并购买窃电装置,积极纠集被告人郭涛参与窃电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阳、郭涛、刘海、刘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良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阳、刘海、刘兴案发后能够供述其参与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盗单位经济损失,取得了被盗单位的谅解,且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涛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阳、郭涛、刘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