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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吕文杰)方城县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王某,在明知道所销售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对房屋进行了处置,日前王某已经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刑。
方城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曹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做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房地产公司的4套商品房,并送达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王某签收了相关文书后,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分别将法院裁定查封的4套房产备案移至其本人和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名下,导致上述房产无法被拍卖处置。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以上犯罪事实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后积极协助退还被备案的房产。
方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转移资产,致使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因取得了申请人对其行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