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8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以被告人任东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任东山系累犯,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0月被原南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月被原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2年1月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次已经是被人民法院第四次判刑。
经审理查明,此次被告人任东山共触犯三个罪名,一是入户抢劫;二是以盗窃变压器为目的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三是伙同他人参与盗窃9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达人民币24170元。法院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统计,在本院2009年审理的侵财型犯罪案件(主要指两抢一盗案件)中,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占9%左右,该类人刑满出狱之后再次犯罪,分析原因可能有两点: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好逸恶劳的生活习惯没有改变,出狱后仍不务正业,不能自食其力;次要原因是仍然存在侥幸心理,幻想犯罪未必一定会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