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村党支部书记兼城建专干,及其协助镇政府管理村宅基地的职务便利,贪污应上缴镇财政的税款和土地的罚款,将部分现金隐匿侵吞自用的被告人陈富新,犯贪污罪,1月12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非法所得34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富新,原系新野县溧河镇后陈村支部书记。2008年以来,被告人在任新野县溧河镇后陈村支部书记兼城建专干期间,利用其协助新野县溧河铺镇政府管理宅基地的职务便利,在收取6户建房户应缴镇财政的税款和土地部门的罚款后,将其中的34500元隐匿侵吞自用。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作为村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出涉案赃款,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为维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