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的一些地方,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一般会给女方送大量的彩礼以示结婚的诚意。但是,订婚并不意味着 “结婚”,一旦退婚或无法结婚,男女双方将会因彩礼引发矛盾。法院如何在法理和习俗之间恰当的解决纠纷呢?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给出了正确的答案。
现年24岁的小陶经媒人王某介绍认识了同乡女孩小黄,并在2008年年初按照农村习俗在小陶家举行了订婚仪式。根据农村习惯,当天小陶的母亲经媒人王某之手交给小黄母亲现金6600元,并给付女方带来的小孩每人100元。之后到了农历的1月14日 ,小陶到女方家请小黄到自家过元宵节,同时向女方家带去礼品若干。
小陶和小黄订婚之后各自到南方打工,两人靠电话联系,感情发展的还算平稳。但是,在今年夏天的一次通话中,小黄告诉小陶自己曾在外打工时谈过男朋友,小陶听后心里很不是滋味。之后,小陶就很少主动和小黄联系,两人感情慢慢变淡,随后,他向小黄提出分手,要求退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物品合计8000元,但女方认为男方提出退亲,按农村习惯彩礼不退(在许多地方确有此种说法)。
无奈之下,男方将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彩礼。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陶与小黄订婚时,给付女方现金6600元,是基于当地的习惯所为,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故该6600元应认定为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女方应当将彩礼返还;但是,男方给付女方家的礼品及女方家小孩的钱应视为赠予,不予退还。至于女方辩称该婚约系男方提出解除,按农村习俗彩礼不予退还,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