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 特约记者 白丞博 丁清凌)12月25日下午,卧龙区人民法院在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巡回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微直播团队全程跟随直播,该院近百名学生参与旁听。
张某、赵某、王某、李某甲、李某乙5人是同一家属院居民,因该家属院内小学门口围栏外有两棵玉兰树从根部向北或向南倾斜,妨碍过往行人及学生,学校及居委会向物业反映,要求将两棵树伐掉。随后,物业承包人王某联系张某伐树,双方商定物业不支付报酬,张某自带工具,伐倒的树木归张某所有。
2017年4月22日,张某自带工具到场,赵某、王某负责现场疏导。伐树过程中,李某向王某、赵某反映,有棵玉兰树影响自家采光,希望物业能够修剪树枝,王某、赵某未应允。此后,张某到李某甲所要求修剪的树上修剪树枝时从树上跌落,造成头部受伤。张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甲、物业负责人王某和赵某、原物业人员李某乙、另一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4名被告相互推脱,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经合议庭合议后宣判:原告张某自带专业伐木工具,并自认经常砍伐树木,因此,对于砍伐树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有足够的防范意识。在没有任何事故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张某爬树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原告张某承担40%责任,被告李某甲承担60%责任,并于判决生效日后30天内支付原告张某人民币6万元。其他被告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