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吕文杰
与直播公司签订了“艺人合同”,但是签订时候艺人年龄不满18岁,这份合同是否有效?1月4日,唐河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为合同有效,被告须承担签约公司的部分损失。
2018年,杨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艺人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某传媒为其独家互联网演绎分享平台,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不得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表演,否则按违约处理,违约金10万元。后因杨某未经传媒公司允许,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直播表演,经传媒公司劝告未果,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针对杨某签约时不满18岁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被告未继续履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情况、原告工资发放情况及违约金额等问题展开了辩论。法官结合被告杨某违约程度、年龄状况、原告公司的损失状况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某传媒有限公司3万元,原告支付被告杨某工资5287.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