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媛媛)一个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套路贷”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高某、钱某等9名被告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吕某等8名被告7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另一名被告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在逃)纠集高某、钱某等9人,在江苏省常熟市世界贸易中心以荣坤信用公司的名义在网上放贷。林某等人具体实施放贷诈骗,钱某负责日常管理及后勤保障。放贷人员告知客户,贷款1500元到手1050元,续期费450元;逾期1天还款,按借款额的30%支付逾期费;逾期3天未还款,催收部直接催收。
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及续期费时,放贷人员将被害人的信息提供给湖南邵阳由陈某、吕某等人组成的催收公司。该催收公司成员接到信息后,以辱骂、电话短信轰炸、向被害人亲友发送侮辱性图片等软暴力形式,对被害人实施催收,并从所催收的钱款中抽取10%提成。经查,该犯罪集团以“套路贷”骗取多名被害人续期费、逾期费等共计524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集团由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组成较为严密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及续期费时,该犯罪集团将被害人信息提供给湖北邵阳由陈某等人组成的催收公司。该催收公司以陈某为首要分子,吕某等骨干成员协助实施犯罪。该犯罪集团组成人员众多,多次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完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定构成要件。
被告人高某、钱某等9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吕某等9人采取辱骂、恐吓等暴力方式进行催讨,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根据该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