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被告河南豫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环境损害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特此公告。 附: 民事起诉状
2019年1月25日
联系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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