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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张 涛 王 崇)2月1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刘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刘某今年60岁,2002年7月任市房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0年4月任南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2011年11月任市房产管理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2014年8月任市房产管理中心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经审理查明,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行政执法、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承揽工程等方面,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刘某系坦白、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赃款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该案由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镇平县人民法院院长刘伟担任审判长亲自主持审理此案,检察长齐钦担任公诉人。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同堂办案,体现了当前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两长”作为员额法官和员额检察官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同时,更容易发挥他们办案经验丰富的优势,提高办案水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