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后脱逃 投案自首从轻判

  发布时间:2010-01-15 14:17:17


监守自盗新野县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在销赃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后脱跑,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张梅亭,犯盗窃,114日,被新野县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梅亭,系新野县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083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伙同王某(已判刑)窜至新野县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织造车间内的布机盘片6个,棕框150个,用绳子系到车间东隔墙故衣门市内,后利用杨某的三轮车运输到新野县中心小学南废品收购站,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民警发现,王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梅亭逃跑。2009720日,被告人到新野县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98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发还被盗单位。

被告人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在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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