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审判中,新野法院积极探索案件调处机制,有效化解“官民”矛盾。今年以来,该院协调的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案件89件,达92.3%,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是合法协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根据案件的类型和案情确定是否适用协调机制。协调中严格遵循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
二是自愿协调。协调过程中,充分尊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弱化对立情绪,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协调,出现“以压促调”、“以判压调”等现象,增强行政协调的社会效果。
三是分清是非。对存在瑕疵或违法的行政行为,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建议其主动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得启动诉讼协调解程序。
四是讲究协调艺术。积极探索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行政协调机制,坚持与当地党委及政府各部门沟通交流,增加相互之间的了解和共识,同时邀请有关单位参与协调,借助各方面外力做好协调工作形成协调合力,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五是讲究协调方式。组织协调时,当事人各方可以同时在场,也可以分别进行,或采取邀请有关单位、个人或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协助,亦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议当事人自行协商,不得“以拖压调”。对当事人不同意和解或者未达成和解协议的,及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