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赵晓东 赵 钦
“关于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的意见经查,本案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以张某祥、张某上为主,被告人尚某健积极参加,三人联系紧密,采用了恐吓、威胁及殴打的暴力犯罪手段,实施多种犯罪,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槌声落,有人拍手称快,有人黯然落泪。当场接受审判的3名被告人同时垂下了头,虽不见表情,但却能在空气中闻到懊悔的气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祥、张某上、尚某健3名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实施敲诈勒索、信用卡诈骗、寻衅滋事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维持新野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早在2017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祥、张某上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了一家金融公司,并于2018年2月拉被告人尚某健入伙,多次对外违法放贷以获取高额利息,逐渐形成了以张某祥、张某上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尚某健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三人联系紧密,采用了恐吓、威胁及殴打的暴力犯罪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得非法利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经法院依法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张某上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尚某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三被告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娜现金8.2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祥、张某上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赵某彬现金13500元,共同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本金6000元及利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直属支行现金11483.08元及利息。
这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庭审过程中,新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参与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