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辆二手车居然是“泡水”车,胡辣汤里的粉条不合格——

《南阳晚报》 消费遇到“坑”,法官帮厘清

发布时间:2019-03-12 08:23:00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刘亚磊 郑 娜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来了,昨天,本报从南阳中院选取了几个典型案例,告诉您如何理性维权,避开消费陷阱,做一个“精明”的消费者。

    案例一 买车遇到“泡水”车,协议撤销

    顾某在唐河县城区经营二手车生意。2017年9月,被告陈某以115000元的价格将一辆二手轿车卖给顾某,但并未如实告知其该车为水淹车,双方签订了售车协议。同月,顾某又将该车卖给他人,被发现了水淹车的事实。随后顾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陈某签订的售车协议,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售车协议,返还购车款支付利息,并赔偿顾某经济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陈某作为车辆出卖人,有义务将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告知原告,使原告作出是否购车的真实意思表示。然而,本案被告主观上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系水淹车的事实,客观上也实施了隐瞒的行为,致使原告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也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原告请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售车协议,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案例二 所购农机修理多次仍不行,双倍赔偿

    2017年8月,原告陈某花167000元,从被告娄某处购买了某农机公司生产的自走式花生收获机一台。当年秋天,机器就出现故障,经娄某联系,某农机公司多次派公司技术员进行维修,但一直未修好,至2018年秋天该机器一直处于不能使用状态。为此,陈某于2018年8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购机款,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某农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购机款165000元,并赔偿165000元,合计共330000元;被告娄某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某农机公司作为设备的生产者,需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原告陈某购买的农机设备,反复出现故障,经多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说明产品质量不合格,双方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且两被告提供不合格商品有欺诈行为,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案例三 伪造产品批号生产偏方药,判刑罚款

    2010年以来,罗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从市场上购买中药材,药品制作工具等,伪造产品批号、医疗机构、药品标签,在家中自制“乙肝丸”。罗某等人不仅坐诊给病人开药,还通过快递以邮寄的方式销售该药。经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该药为假药。法院判决罗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禁止罗某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活动。

    法官说法

    本案中,罗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没有得到相关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即擅自生产、销售“乙肝丸”,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案例四 胡辣汤粉条不合格,店主获刑

    武某自2009年7月份开始在南召县某镇经营胡辣汤店,一直使用从王某处购买的粉条加工胡辣汤。2018年6月20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武某所经营的胡辣汤原材料进行检测。发现胡辣汤所使用的粉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法院判决武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

    武某违犯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生产食品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武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文章出处:3月12日《南阳晚报》第W6版:南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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