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师表”收贿赂 自动投案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2010-01-19 09:20:10


作为一名教体局工作人员,应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而他却辜负了党的培养和教育,利用人民给予的权利,在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建工程验收的职务之便,非法收他人贿赂,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王化建,犯受贿罪,118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非法所得34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化建,原系新野县教体局基建员。2005年至20098月,被告人在任新野县教体局计财科基建员期间,利用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建工程验收的职务便利,收受新野县建筑公司经理刘某、李某、马某等十四人现金34900元,并为建筑公司经理刘某等人在工程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在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退出了全部涉案赃款。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建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退赃,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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